1漯河市關于印發全市打擊建筑工程施工發包方與承包違法行為專項治理行為方案的通知
5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的通知
9工信部 住建部關于印發《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
14住建部辦公廳關于2015年2月份全國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情況的通報
27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
34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河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獲獎名單的通知
56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2013年中國人居環境獎獲獎名單的通報
57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中州杯”“結構中州杯”和“中州平安杯”等獎項評審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58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加強對小型工程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08〕48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項目建造師,是指通過全省統一資格考試合格后,取得河南省建筑業企業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在建筑業企業從事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相關工作的人員。
企業承接資質范圍內的小型工程可由企業聘請的小型項目建造師擔任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小型項目建造師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的范圍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號)執行。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型項目建造師的認定、執業、繼續教育、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范圍內建筑業企業小型項目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省內有關專業工程小型項目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項目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不分專業,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六條 申領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材料。
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省住建廳核發《河南省建筑業企業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
第七條 申領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全省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受聘于一個單位;
(三)具有相當于高中以上學歷;
(四)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五)有5年以上從事本行業工作經歷;有3年以上從事本行業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條件之一;
(六)無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八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申領,可自通過全省統一考試合格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領者,需重新參加全省統一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申領。
第九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執業單位或所在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
第十條 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延續后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辦理延續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在每一個執業有效期內應當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執業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因證書遺失、污損,需要補辦的,由申請人在省級以上媒體刊登遺失聲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吊銷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自決定之日起至申領證書之日止不滿2年的;
(五)已經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
(六)在申請小型項目建造師證書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七)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證書失效:
(一)證書有效期滿且未延期的;
(二)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三)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證書或者公告證書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依法被吊銷證書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證書的其他情形。
小型項目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省住建廳提出注銷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可以在資質、資格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施工管理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小型項目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執業證書;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七)接受繼續教育;
(八)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九)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五)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第十九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小型項目建造師義務;
(二)在任職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非法利益;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管理活動;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任職;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
(六)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施工管理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可作為河南省建筑業三級企業申報資質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小型項目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小型項目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注冊建造師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